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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发布时间:2016-08-19 阅读次数:1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225日通过公布,自201161日起施行。

法律简介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明确,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法律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这部法律自201161日起施行。民间艺人115万人次,普查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汇编普查资料14万册,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跃入世界前列。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28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大大增强。同时应当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在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及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冲击,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保护制度。近些年来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立法仍然十分急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等进行调查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

2003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对原有的文本加以修改和补充,成熟时,提交国务院审议。

2005年开始,文化部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于2006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草案送审稿的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2010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2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6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225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传统体育和游艺;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折叠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折叠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